英国信托的分类与监管

来源:AWSG爱保信发布时间:2020-12-03 16:15:16

信托起源于英国,经过几百年发展,英国信托各方面都比较完善。英国经营信托的机构主要是银行和保险公司,专业的信托公司所占的比重很小。按比例来看,银行所经营的信托业务占整个英国信托业务量的20%左右。不仅如此,而且在银行的信托业务中,威士敏斯特、密特兰、巴克莱、劳埃德4大商业银行设立的信托部和信托公司所经营的信托业务量占整个银行所经营的信托量的90%以上。

英国的投资信托主要采取“契约型”。此时,信托业务已经发展到了以营利为目的,并且信托对象也由土地为主的不动产发展到动产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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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信托分类与监管

(一)英国信托发展

英国是信托制度的发源地,具有悠久的信托发展历史和完备的信托法律体系。11-12世纪,许多参与“十字军东征”的封建领主在出征之前将土地转移到他人名下并委托其负责打理,东征返回后要求收回土地时,往往被受托人拒绝,并且这种拒绝常常得到法庭支持。十字军人于是向国王求情,国王专门任命大法官处理此事,并允许大法官可以不拘泥于法律条文,仅凭自己的良心(equity,常译为衡平)来裁决,当他认为让土地归属于其名义上的所有人不公正时,可以宣布其真正的所有人为另一人,大法官最终支持了十字军人的请求。所有权可以分割为名义所有权和受益权,名义所有人为真正所有人使用(uses,常译为用益)财产,这种信托关系首次得到了法律支持。随着相关案件的增加,衡平法官演变为与普通法法庭并行的衡平法庭。

在15-16世纪,为规避土地遗产税,“用益”(uses)和“信托”(trusts)快速发展。由此导致王室收入大大减少,1535年亨利八世颁布了《用益法》来阻止土地信托的使用。亨利八世去世后,对信托的限制又逐步放松,尤其是16世纪以后,新大陆的开发为王室带来了新的收入来源,使得王室对土地收入的依赖大大减少,信托在遗产和慈善领域的运用日益普遍。1873年,《最高法院法》颁布,衡平法庭与普通法庭合并,衡平和信托法的原则被整合到普通法之中,并且当二者发生冲突时,衡平原则高于普通法原则。

20世纪以来,英国对信托的使用逐渐从遗产和慈善领域扩大到了商业领域。1908年,《老年养老金法案》颁布,信托被应用到企业养老金的委托管理领域,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养老金信托快速发展。

1980年代以来,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和经济滞涨带来的国家养老体系危机,英国在养老金领域也开始了国退民进的重大改革,作为养老第一支柱的国家养老金的作用逐渐弱化,在税收政策的倾斜下,作为第二支柱的职业养老金和作为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逐渐占据重要地位,养老金信托逐渐成为金融体系最重要的金融工具之一。

信托另一个重要的应用领域是投资管理,1931年,英国第一家单位信托(unit trust)成立,此后单位信托逐渐成为一个流行的集合投资工具。1997年,借鉴欧洲其他国家和美国的共同基金模式,英国颁布了《开放式投资公司法》,为公司型开放式基金确立了新的法律框架,单位信托逐渐被开放式投资公司(OEIC,Open-end Investment Company)代替。

在投资领域,信托还有一个重要的应用是离岸信托,即在“避税天堂”设立离岸信托来避税,1985年《海牙信托公约》得到了包括英国、加拿大、香港、澳大利亚等12个国家或地区的批准,离岸信托的运用也日益普遍。截至2017年9月,已有14个国家和地区批准了该公约:澳大利亚,塞浦路斯,加拿大(仅8个省),中国香港,意大利,卢森堡,列支敦士登,马耳他,摩纳哥,荷兰(仅欧洲领土),巴拿马,圣马力诺,瑞士和英国(包括12个附属领土/王室附属物)。

随着信托应用领域不断扩大,其重要性越来越高,相关的法律和监管也在跟进。越来越多的法规旨在保护受益人或规范信托关系,包括1925年《受托人法案》,1961年《受托人投资法案》,1987年《信托认定法案》,2000年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2000年《受托人法案》,1995年《养老金法案》,2004年《养老金法案》和2011年《慈善法案》等。


(二)英国信托的分类

英国信托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并没有专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更多的是将信托作为一个金融工具,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投资顾问及财富管理公司等均可以采用信托这种安排。如前所述,信托使用得最多的领域主要有三个:资产管理、财富管理和慈善领域,其中,资产管理领域主要有单位信托和养老金信托,财富管理领域主要有离岸信托和遗产信托,慈善领域为慈善信托。

1.资产管理

单位信托。单位信托是一种公募开放式集合信托投资计划,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是名义的财产持有人,受托人主要由银行和保险公司担任,投资者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单位信托的真正管理人为投资管理公司,管理人负责组织销售、投资管理(可以委托其他投资机构)以及投资者份额登记等基金事务(可进行服务外包)。受托人往往负责信托的合规监督,审计及编制财务报告,估值和净值的发布,资金结算红利支付及等事务。单位信托有申购价和赎回价,申购价高于赎回价,价差存在主要为为保护现有基金持有人利益并方便基金流动性管理。

2.财富管理

财富管理通常指对高净值客户提供包括财务、税务、不动产、退休及遗产规划,投资顾问、交易执行和资产管理及其他个人事务协助等服务。英国财富管理行业主要由银行附属机构(比如苏格兰皇家银行集团的Coutts公司,巴克莱银行,UBS,劳埃德等)、大型独立财富管理公司(比如St James’s Place,Brewin Dolphin等)以及众多小型财务顾问公司组成。信托在遗产规划和税收筹划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1)遗产信托。在英国,个人超过35万英镑的遗产将被征收40%的遗产税,但个人去世7年之前对继承人的赠与,或在去世7年之前设立以继承人为受益人的信托(相当于是一种赠与),就可以免除遗产税(注:配偶继承免税,如果为住房则起征点为50万英镑,如果赠与或信托设立发生在个人去世前的7年之内,则需要按对应年限纳税,去世3年之内的赠与或信托税率仍然为40%,此后每增加1年,税率减少8%)。为避免遗产税需要提前赠与,但如果继承人还未成年,不适合打理大笔财产,设立信托就成为一种更好的选择。根据英国税务局HMRC的统计,2016-17年,英国共有遗产信托15.7万件,信托财产产生的收入约24亿英镑。

(2)离岸信托。对高净值客户服务时,出于避税或保密需求,往往会为客户在开曼、维京群岛等避税天堂设置离岸信托。此类信托服务主要包括税收筹划以及相关法律服务、信托架构搭建、托管、监管报告、财务报告等事务性服务。

3.慈善

慈善信托。英国是全世界最早出台慈善法的国家,慈善事业在英国相当发达。据英国慈善委员会统计,2017年,英国有慈善机构16.8万个,就业88万人,慈善性资产收益以及捐赠得到的收入共计754亿英镑。2018英国约有慈善基金1万个,主要为家族慈善基金和公司慈善基金,总资产约1400亿英镑,年捐赠资金65亿英镑,医疗研究经费的一半来自于慈善捐赠,净资产超过10亿英镑的有7个,见下表。慈善基金有两种主要的组织形式,一种是传统的信托形式,即慈善信托,一种是公司形式,即担保人保证的慈善性有限公司(Charitable 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后者因为基金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以及基金管理委员对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逐渐受到广泛采用。


(三)英国信托的监管

英国的单位信托和开放式投资公司作为主要的公募型集合投资产品,受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监管。上述两类公募产品在公开销售前都需要FCA审批并注册,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都需要具有FCA批准的相应业务资格。除准入监管外,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变动(比如信托合同修改、基金托管人更换等)必须及时向FCA报告,当FCA认为基金运作违反相关法规或者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采取相应的监管行动。

遗产信托和离岸信托没有特殊监管,遗产信托设立需向税务机关申报,相关纠纷由民事法庭管辖。慈善信托由专门的慈善委员会监管,包括慈善组织的认定注册、监督规范、有效管理、培育扶持等方面。由于慈善信托享受免税待遇,慈善委员会负责审查慈善信托是否合乎慈善目的,并负责慈善信托登记并接受报告(年收益大于1万英镑的慈善信托必须向该委员会提供年度报告),为解决慈善信托财产被滥用的问题,该委员会有权对慈善信托受托人进行调查并要求整改,情节严重者可以更换受托人、将信托财产收归政府慈善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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